按照通常做法,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,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,由公安機關填寫《居民身份證報失證明》,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。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,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補領新證,而補辦身份證本身就是掛失行為。 失竊或遺失還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,總會讓人萌生被不法分子濫用的擔心,且實際生活中有太多太多的教訓值得記取。為避免意外發生,登報聲明遺失作廢并非多余,因為一旦發生問題,登報掛失日期是唯一能夠證明你可以不承擔責任的證據。 當然凡是用身份證開戶的相關業務,還應及時到營業廳掛失并查詢是否有人盜用自己證件非法消費,以免造成經濟損失。
